"泼妇门"事件一审有果:金莎侵犯斯琴格日乐名誉权

作者:祝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6/18 15:02:11 点击数:
导读:6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斯琴格日乐起诉金莎名誉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金莎在其个人博客中称斯琴格日乐“泼妇”侵犯了斯琴格日乐的名誉权,判令金莎删除相关内容并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斯琴格日乐起诉金莎名誉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金莎在其个人博客中称斯琴格日乐“泼妇”侵犯了斯琴格日乐的名誉权,判令金莎删除相关内容并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金莎给付原告斯琴格日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告斯琴格日乐诉称,2008年2月28日,被告在其拥有的新浪博客上撰写博文《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后又于同年3月2日在博客上发表《日记》及《出阴招是一种艺术》,针对原告进行了大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和诬蔑。随后,被告博客中的侵权言论被国内外众多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谩骂,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知名艺人,其名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原告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反而恶意违反法律规定,以博客作为媒介发表文章,歪曲事实,侮辱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博客侵权文章;判令被告在其博客及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用12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莎辩称,被告在三篇博客文章中所述全部都是事实。2008年2月27日晚,被告和原告同时参加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节目的录制。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方安排双方同乘一辆车回宾馆。原告先录制完节目并上车,在候车问题上与后出来和歌迷合影的被告发生摩擦,并当着车上其他人和车下几十名歌迷辱骂被告及歌迷,还扔下椅垫试图砸被告。在此前提下,被告相继在博客中写下上述三篇文章。

    被告认为,这三篇文章是对2008年2月27日晚双方发生摩擦事实的陈述,该陈述不涉及个人隐私,也没有虚构、夸大情节,不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侮辱。原告所称的媒体和网络的转载也只是对事实的描述,媒体皆以客观的语气叙述了整件事,包括转述当事人经纪人的言论。文章没有表现任何倾向性,任何一名读者阅读这些文章,都会发现这些文章完全是中立的、客观的新闻报道,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存在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谩骂。这样的新闻报道没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没有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综上所述,被告的博客文章没有侮辱、诽谤原告,未侵害其名誉权。请求法院查明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经过当庭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其博客中的涉案文章,且该文章被媒体转载。在被告的博客中,有大量网民留言,其中有侮辱谩骂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博客中发表的文章,称原告曾公然辱骂被告,对此情节被告并未举证证实,故法院认定被告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同时,该文章中指称原告为“泼妇”,并劝原告“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原告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故法院判决被告金莎将其新浪博客中文章《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及2008年3月2日的《日记》删除、在其新浪博客中刊登向原告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判决被告金莎给付原告斯琴格日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的判决,但被告代理人表示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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