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内容与法相悖 雇员受伤雇主理应赔偿

作者:王健军 李虹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8/14 11:52:47 点击数:
导读: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雇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但雇员受伤后,雇主并不能被免除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孔某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55042元。2006年12月12日,被告泰州某村委会与被…

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雇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但雇员受伤后,雇主并不能被免除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孔某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55042元。

    2006年12月12日,被告泰州某村委会与被告孔某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村里的土地出租用于经营木材销售业务。后被告孔某等业主又与该村组签订了装卸协议,约定业主进场的木材的装卸价格,明确所参加卸货人员的安全自负,与各业主无关,并按照业主所指定位置进行操作等内容。2007年12月20日,被告孔某通过村组召集原告徐某等村民进场装木头。装运过程中,车辆上堆放的木方倒下致原告受伤。因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未能协调一致,原告将孔某和泰州某村委会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孔某辩称,根据其与村组签订的协议,木头的装卸召集工作和安全事项均与各业主无关,故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泰州某村委会辩称,被告孔某租用的本村土地经营木材,村收取一定的土地租金是事实,但与原、被告间的木头装卸并无关联性,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孔某因业务所需,根据装卸协议通过村组召集了原告等人进行木头的装运,履行雇主的义务,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孔某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孔某抗辩根据协议约定安全由所参加卸货人员自负,该约定与法相悖,属于无效约定,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泰州某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被告孔某经营,依约收取土地租金,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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