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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被狗咬伤 雇员诉请雇主赔偿获支持
梁女士在为村委会做活期间,被村民的狗咬伤,梁女士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原告梁女士各项损失1200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某村委会雇佣本村原告梁某在路边锄草。6月17日上午,原告在街道锄草时准备到村民家厕所方便,原告在门口喊了一声,此时,该院内窜出一条狗将原告咬伤。原告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600余元。
原告梁女士诉称,其与村委会形成雇佣关系,村委会作为雇主应该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未经村委会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被狗咬伤,且原告的受伤与村委会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后,选择村委会作为赔偿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就原告的合理损失村委会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考虑。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