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学生手骨折 学校疏于管理担责70%

作者:项林 张中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8/7 9:35:56 点击数:
导读:学校承担着教育管理学生的重任,一旦管理不力,酿成损伤要担责。8月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邓州市某小学对该校学生张某赔偿医疗费用7959.26元的70%(即5571.45元)。原告张某系被告邓州市某小学六一班学生。…

学校承担着教育管理学生的重任,一旦管理不力,酿成损伤要担责。8月5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邓州市某小学对该校学生张某赔偿医疗费用7959.26元的70%(即5571.45元)。

    原告张某系被告邓州市某小学六一班学生。3月26日上午第四节,该班体育老师李老师带领本班学生上体育课。经过一段训练后,李老师让学生原地休息,原告与其他三个同学到篮球架子上拉单杠,不慎从架子上掉下来,致使左上臂脱臼并骨折。3月27日至4月4日,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未痊愈出院,花医疗费7599.26元。

    原告诉称,因该伤系被告监护不力所致,故应由被告赔偿医疗费7599.26元、护理费540元、营养费200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上体育课时四次违反课堂纪律,做危险动作,被批评教育后,又背着老师偷做被老师禁止的抓单杠(篮球架的横梁)危险游戏致伤,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篮球架及横梁设施符合标准,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学校一概不知;对该事故学校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虽对课堂纪律和体育课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比较强调,但落实并未完全到位。该节体育课中,有上小卖部买东西的,有在篮球架上拉单杠的,带队老师本应发现制止,但疏于管理,造成事故,被告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原告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有辩识能力,且在老师强调下仍从事危险游戏,亦应负一定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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