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高空作业坠伤 雇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孔超 张翠翠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9/4 14:12:0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雇员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雇主和发包人却相互推卸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和发包人共同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42276元。2008年3月初,赵某承…

    中国法院网讯   雇员在工地工作时受伤,雇主和发包人却相互推卸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和发包人共同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42 276元。

    2008年3月初,赵某承包了日照市岚山区某建筑公司的内墙打磨工程,约定按照每平方米7元进行结算。后赵某找到费某从事内墙打磨工作,并以每平方米4.8元与费某进行结算并发放工钱。同年3月23日,费某在工地施工时,从建筑架子上摔下受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费某多次找赵某和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费某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和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63 983.2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费某、被告赵某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承包了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内墙打磨工程后,再找原告费某打工,在劳动报酬方面不再按其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约定的价额结算,而是另行与原告约定结算,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费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被告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当知道被告赵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仍将工程发包给被告赵某,以致发生事故,依法应当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其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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