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休息喝水摔伤谁埋单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七成

作者:区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9/4 14:15:20 点击数:
导读:雇员在休息途中喝水摔伤,究竟谁该为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埋单?9月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雇佣方赔偿受伤雇员医疗等费的7O%,即36228.47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其…

 雇员在休息途中喝水摔伤,究竟谁该为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埋单?9月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雇佣方赔偿受伤雇员医疗等费的7O%,即36228.47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其余损失由受伤雇员自己承担。

    2005年11月14日,沾益县39岁的付先生与沾益县白水镇尖山村委会海家哨村民小组签订了村庄道路施工合同,同时口头约定由付先生负责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后,付先生雇佣了当地43岁的村妇李某上石粉,双方约定了工作时间和报酬,并约定工作时间由付先生提供中餐。

    2006年1月3日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施工休息途中到付先生家中喝水时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先后三次被送往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住院治疗53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相继支付医疗等费2万余元。20O7年7月5日,李某之伤经鉴定达九级伤残。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雇佣其做工的付先生告进法庭。

    沾益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与付先生之间约定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李某虽然是在休息喝水途中摔倒,但当时尚未收工,且工作过程中就近喝水是从事体力雇佣活动的正常行为,故应当视为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付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自己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自身损伤存在过失的实际判决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51754.96元的7O%,即36228.47元(含已支付的20O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宣判后,付先生以李某腿受伤是在休息中去喝水时自己摔伤造成为由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于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本案中的村委会应否连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因该村庄道路施工工程属于村委会组织农民承建的一般道路硬化工程,国家对涉及乡村一般道路的工程修建资质无强制性规定,故案件审理中被告付先生及原告李某均提出的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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