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撰写自传惹纠纷 奥运冠军剑客仲满被判赔1万

作者:杨清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5/20 12:10:09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自北京奥运一冠成名之后,中国著名剑客仲满便陷入一场与“恩师”之间的官司纠纷,昨天本网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仲满赔偿刘先生1万元。刘先生自称是奥运冠军仲满在江苏上体校…

中国法院网讯   自北京奥运一冠成名之后,中国著名剑客仲满便陷入一场与“恩师”之间的官司纠纷,昨天本网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仲满赔偿刘先生1万元。

    刘先生自称是奥运冠军仲满在江苏上体校时的老师,仲满对此也颇有微词:“一个我在2008年前都不认识的人成了我的老师。”

    刘先生说,2008年10月4日,他受仲满委托撰写自传《惊天一剑》并代理洽谈就出书的相关赞助费用。后刘先生2008年11月12日,刘先生与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签定了形象代言协议,邀请仲满作为天地缘太阳能产品形象代言。2009年3月,刘先生将书稿交给了仲满,仲满多次修改后定稿,并计划在2009年8月出版。可是,2009年6月23日,仲满却突然书面解除了委托授权,并以天地缘公司未经其本人授权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因此要求仲满赔偿20万。

    仲满说,2008年他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了男子佩剑冠军,刘先生与他联系,想写一本关于他的书。2009年初,仲满发现天地缘公司擅自在媒体上刊登了由他代言的广告。经过了解,他得知是刘先生超越授权书代他与天地缘公司签约的,因而决定与刘先生解约。此外,仲满还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刘先生赔偿30万。

    法院认为,仲满向刘先生出具委托授权书,是合法的民事委托行为,根据该协议,刘先生取得了为仲满创作自传的权限。之后,刘先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了初稿,虽然仲满认为他在创作过程中有超越授权的行为,但不应该以此对刘先生的行为全部否认。

    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仲满虽然有权利随时解除委托,但是刘先生因创作书稿已经付出的劳动,仲满应该予以补偿,并判决仲满支付1万元。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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