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误切结肠致子宫穿孔肠子外露 医院被判赔偿

作者:曾庆朝 李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16 9:22:42 点击数:
导读:医院,是进行救死扶伤,解病除痛,深受人们尊敬和爱戴的专业医疗场所。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有一家医院,在对女青年作引产手术时,竟马虎从事,盲目手术,致使该女子乙状结肠被误切,并致子宫穿孔,肠子留在体外,不…

医院,是进行救死扶伤,解病除痛,深受人们尊敬和爱戴的专业医疗场所。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有一家医院,在对女青年作引产手术时,竟马虎从事,盲目手术,致使该女子乙状结肠被误切,并致子宫穿孔,肠子留在体外,不得不在其他医院进行二次结肠造瘘、子宫修复手术。11月5日,这家医院已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败诉,并向女青年支付赔偿金24000余元,付出了沉重代价。

  引产子宫被割破

  2012年2月2日,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青年女子毛某到南阳某医院的妇产科进行引产手术。谁知术后半天,本应渐渐恢复的毛娟却感到腹部剧烈疼痛。当晚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1、乙状结肠破裂;2、子宫穿孔;3、空腔残留;4、右侧第九肋软骨分离。住院治疗至2012年2月17日,共花费医疗费13578.38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加强营养;3、不适随诊(适时二次手术选口还内)4、加强选口护理;5、二年内不能怀孕生育。

  法庭之上还强词

  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毛某多次去找南阳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该院上至院长,下至妇产科主任,均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无奈之下,毛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阳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60000元。

  法庭立案后,被告南阳某医院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全部该院的医疗过失,原告本身年龄偏大,存在多次引产手术,子宫壁较薄,手术风险较大,因此子宫穿孔、宫腔残留属于正常的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这两项医院均不应负责赔偿,对于手术过程中的切断乙状结肠,医院存在过失,结肠修复同意予以赔偿,但对其陈述,医院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有错法判负赔偿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为,一、原告毛某在被告南阳某医院行引产手术,手术中误切断原告乙状结肠,并致子宫穿孔,空腔残留,对此,被告存在过失,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的只赔偿乙状结肠修复费用,其余属于医疗意外不应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属合理支出,应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考虑本次诉讼原告未举证伤残评定结论以及原告需做二次手术的事实,法院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毛某前期因该引产手术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78.38元,应当由被告南阳某医院承担。遂判决:限被告南阳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毛某人民币24078.38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毛某负担300元,被告南阳某医院负担1000元。

  判决下发后,毛某说虽然法庭支持了诉请,但判决赔偿太低,因肠子留在体外,等待做二次手术,精神极度痛苦,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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