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专家”告医院误诊 医院无过错患者败诉

  发布时间:2012/12/24 9:22:5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彦明) 2011年9月20日,患者朱某起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要求海盐某医院赔偿自己损失十万元。朱某称,自己已经咨询过有关专家,因海盐某医院的误诊,错将肿瘤诊断为阑尾包块,延迟了三个月手术,导…

中国法院网讯 (彦明) 2011年9月20日,患者朱某起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要求海盐某医院赔偿自己损失十万元。朱某称,自己已经咨询过有关专家,因海盐某医院的误诊,错将肿瘤诊断为阑尾包块,延迟了三个月手术,导致良性肿瘤发展成恶性肿瘤(直径5厘米内一般为良性,超过5厘米为恶性),现在虽然按医院医嘱服用昂贵的格列卫药物,但自己的生命处于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而垂危的境地。近日,海盐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8日,朱某因腹痛已有两天入住海盐某医院治疗,至当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三月后来院肠镜检查,建议手术治疗”。2011年3月24日,朱某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院以“发现阑尾包块3月”再次收住入院,且于2011年3月25日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术中发现不存在阑尾包块,而是一6cm*5cm大小的间质瘤。2011年4月8日,朱某术后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会诊应用格列卫药物治疗等”。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该医院病史资料记载朱某第一次入院时的症状、体征以及客观的血液检查都符合急性阑尾炎的临床诊断标准,院方基于临床获取的主、客观依据,采用保守方式择期手术符合临床规范,其目的是防止阑尾穿孔导致腹腔的感染,以至于出现严重的全身感染以及腹膜粘连等更多的并发症,所以其没有直接采取手术获取病理切片当属合理;胃肠间质瘤GIST的临床表现没有特征性表现,最常见的体征是腹部肿块,目前的观点是GIST没有良性,而是根据恶性度分级标准,因此不存在5公分是良性和恶性的分界之说,患者小肠肿块的免疫组化报告和省肿瘤医院会诊意见二者都没有提供核分裂的病理描述,所以不清楚患者GIST的恶性分级;作为一家基层的医疗机构,对病程记录较为详细和完整,许多要点都做了记录和描述。

  朱某主张要求该医院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某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朱某除“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外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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