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中宣判四起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12/20 16:45:47 点击数:
导读:本报石家庄12月19日电(记者丁力辛)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省法院当天集中宣判的4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

    本报石家庄12月19日电  (记者  丁力辛)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省法院当天集中宣判的4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今年6月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镍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监测,渗坑污水中,锌含量为2.63×10mg/L,镍含量为3.56×10mg/L。

馆陶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欣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今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业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

    泊头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的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的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振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初,被告人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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