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医院管理失范问题

  发布时间:2013/2/26 10:26:43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医院管理失范问题本报通讯员宋蕾谭小颖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医患之间出现的争端日渐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

原标题: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医院管理失范问题

本报通讯员宋蕾谭小颖

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公民维权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医患之间出现的争端日渐增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申诉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调研发现,“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开始寻求多层次的法律支持,对医疗行为的质疑和不满从口角之争升级到对簿公堂,医疗侵权诉讼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西城检察院民行处2011年和2012年受理审查医疗侵权申诉案件各占当年收案的10%以上,均为2008和2009两年审查该类案件总数的三倍”。

患方仍处医疗纠纷弱势地位

通过调研曾经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医学的专业性及医疗手段的复杂性使医患双方在就诊治疗方面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为了调整这种特殊关系,尽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倒置的方式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但患者仍然负有对某些事实举证的责任。由此,我们发现,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患方仍处于弱势地位”。

调研检察官介绍说,前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患者(或家属)一方,“其中绝大多数都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也不掌握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诉讼技巧,未能通过诉讼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

“最简单的例子,在陈某起诉某医院的案件中,在写被告名称的时候用的是口头常用的说法,却没有到相关部门查证医院的正式名称,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还有些申诉人不懂法律专业术语,如王某在诉讼中完全不理解‘质证’的含义,认为只有医院用证据说服了自己才叫质证,如果说服不了自己,这份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被法院采信。这些错误认识都会影响申诉人有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调研检察官举例说,另外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但由于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同时绝大多数患者家属没有尸检意识或不懂进行尸检有时间限制,导致医疗责任无法确定的现象在医疗诉讼中并不少见。

例如在西城检察院办理的医疗纠纷中,孙某的儿子因病在某医院治疗后,回到家中进一步调养,不料半个月后孩子突然在家中摔倒死亡。巨大的悲痛使父母无法承受,却没有想到进行尸检。父母认为医院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但最终由于无法确定孩子的死因而败诉。

“此外,许多患者家属认为自己是医疗活动的亲历者,自己眼睛看到的就是证据,却没有固定证据的意识。”调研检察官告诉记者,诊疗初期,患者不可能在医院就诊时对医生的治疗过程和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纠纷产生后,医学会和法院以院方提交的病历作为主要证据进行核对、分析,“许多申诉人在案件审查阶段都提出病历记载与治疗时客观情况不符,但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败诉后,申诉人心有不甘,难免怨天尤人,激化矛盾。这种现象的恶劣之处超出一案的成败,可能引发严重的公共信用危机”。

此外,如何能够及时取得医疗病历也成为困扰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一方的患者依法维权的“拦路虎”。

如西城检察院承办的案件中,秦某的丈夫在某医院就医去世,秦某认为医院抢救不及时,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医院经过几次推脱后为秦某复印了病历,却不允许秦某把复印件取走,无奈之下,秦某将医院告上法院,才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取得其在医院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涉案医院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

在办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作为当事一方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管理缺乏规范性的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欠缺规范。”调研检察官坦言,目前,医疗机构涂改、更换患者病历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中,申诉人更是对涂改、更换病历的现象十分不满,特别是对鉴定部门将申诉人提出过错质疑的病历涂改定性为病历管理不当不能认可,“比如申诉人赵某发现自己在医院复印的病历与医院在法庭提交的病历不一致,有几页病历出现更换现象,于是就病历更换问题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对其更换病历行为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目前,基于对病历真实性产生怀疑,进一步对医疗行为产生怀疑,最终对鉴定结论和法院判决不服,成为部分申诉人申诉的主要原因之一。”调研检察官说,另外由于医疗机构的风险告知意识仍较为欠缺,“可以说,医疗机构在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活动的风险告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已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诱因之一”。

此外,同时由于医学会鉴定组成结构不完善、申诉人对鉴定检材的客观性理解不清等,造成作为重要证据的医疗鉴定也是屡受争议。

调研检察官介绍说,在法院审理阶段,由当事人申请,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也是绝大多数民事申诉案件的焦点矛盾之一。

“我们审查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些申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负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组成人员持有一定的怀疑。”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说,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但各医院都是医学会的成员,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与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甚至是医疗机构的医生。这种鉴定体制下的公正性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

目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机构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后果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成为让越来越多当事人较为认可的鉴定方式。

据介绍,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按时出庭义务,但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却无法律规定。

由此,调研检察官建议,当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特别是病历中出现添加、涂改等情形时,请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结论作出更为详尽的解释,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也有利于患者一方客观了解医方的治疗活动,减少内心的疑惑和不解,消除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彻底化解医患争端。

“我们还建议医疗机构完善风险告知制度、尸检申请告知制度、病历修改说明制度等各项制度。”调研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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