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纠纷存双重法律标准 代表建议尽快统一

  发布时间:2013/2/26 10:28:19 点击数:
导读:西部网讯(记者王莹)近年来,有关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案例频频引人关注。然而,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标准却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哪个有利就用哪个。”陕西省人大代表、榆林市星元…

西部网讯(记者 王莹)近年来,有关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案例频频引人关注。然而,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标准却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哪个有利就用哪个。”陕西省人大代表、榆林市星元医院院长李瑞说,这使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不好掌握尺度,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部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

  李瑞说,其中《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标准做具体的规定。而《条例》和《通知》则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这一问题上明显不一致。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通知》,“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李瑞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到底应不应该赔偿,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无定论。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相差甚远

  此外,《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要由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疗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法律部门又规定还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李瑞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抽取专家、鉴定程序等诸多细节方面有很大差异,尤其鉴定结论更是相差甚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写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事故是属于几级几等;而司法鉴定只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李瑞解释说。

  鉴于近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影响增大,李瑞认为统一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法及对医疗纠纷的适用条例已经迫在眉睫,“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待同一种事物不应有不同的法律标准。”

  现状:司法周期太长 打官司不如“医闹”来得快

  李瑞说,虽然目前我国已就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是人们往往还是更愿意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二是走司法途径周期太长,人力、财力都花费不少,一场官司下来可能造成两败俱伤。”因此,才出现了医闹等不文明现象,“至少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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