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杀亡 情人赔不赔? 法院判决赔偿20余万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3/2/26 10:55:45 点击数:
导读:陈女士与情人胡先生各有家室,相约离婚,胡先生还向她承诺“买房结婚”。坚守诺言的陈女士离了婚,却不料胡先生反悔,要求分手。伤心的陈女士自缢身亡。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死者父母、儿子20余万元。然而,…

 

陈女士与情人胡先生各有家室,相约离婚,胡先生还向她承诺“买房结婚”。坚守诺言的陈女士离了婚,却不料胡先生反悔,要求分手。伤心的陈女士自缢身亡。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死者父母、儿子20余万元。然而,拮据的胡先生赔不起,一段畸形的恋情使两个家庭都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悲剧

自己离了婚 情人却反悔

女子遭弃自缢身亡

陈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年,她与早有家室的胡先生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之后,陈女士与胡先生在外租房,同居期间,两人约定“双方均解除与先前配偶的婚姻关系”。而胡先生更是向陈女士承诺“买房结婚”。

有了胡先生这样的承诺,陈女士便在2008年与丈夫离了婚。

2009年年底,胡先生承诺回老家离婚。可2010年春节后,胡先生并未离婚,反而偕妻子从老家返京。胡先生怕自己与陈女士的恋情被妻子发现后出事,就让陈女士离开自己,两人分手。

激愤的陈女士并不愿意。后来胡先生妻子发现此事,胡先生又向陈女士表示以后要断绝来往。陈女士十分激动,仍然要求胡先生离婚,可胡先生并未离婚。如此一来,在陈女士和她父母,胡先生和他妻子之间,因为胡先生与陈女士的这段恋情,双方家庭纠葛不清。后来,陈女士伤心绝望,首次割腕自杀未遂,但最终还是自缢身亡。

陈女士过世后,陈女士父母及陈女士儿子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到法院对胡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事的交通费等费用。

判决

部分支持判赔20万

情人收入低赔不起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于“胡先生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陈女士同居”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法院认为,对陈女士自缢身亡的后果,胡先生负有一定责任。而陈女士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现陈女士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胡先生予以赔偿,法院部分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陈女士父母、儿子各项费用总计20余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法院经调查发现,胡先生本来在外打工,家庭条件也不好,收入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陈女士父母均有残疾,生活困难,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两人已申请司法救助以暂时缓解生活困难。但无论如何,因为这段恋情而发生的悲剧已给两个家庭的生活蒙上了很大阴影。

释法

情人有责:未注意稳定女子情绪

女子主责:有丈夫还与情人同居

按照与情人的约定,跟丈夫离了婚,后却遭到情人的抛弃,含恨自缢身亡,对于这样的后果,究竟是谁之过?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的张瀚文、杨海超法官认为,胡先生的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并且,胡先生的配偶于2010年从外地到京,胡先生向陈女士提出分手,在陈女士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下,胡先生未能注意稳定陈女士的情绪。其间,胡先生的妻子也与陈女士有过接触,并发生矛盾,而胡先生亦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出现陈女士自缢身亡的后果,对此胡先生负有一定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陈女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也有过错。在出现情感纠纷后,陈女士未能正确对待,从而自杀身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两位法官提醒大家: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不仅违反婚姻法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如果不顾及法律、道德和家庭,就有可能酿成苦果,甚至出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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