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咬伤问路人 主人判赔近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9/22 15:35:00 点击数:
导读: 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鲁雪琴叶剑武去老乡家玩,不知老乡家的具体住处,问路的期间却被家犬所伤,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家犬伤人案,家犬的主人王亮被判赔偿受害人9783.33元。  张健是一名来自河南的小…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鲁雪琴 叶剑武 去老乡家玩,不知老乡家的具体住处,问路的期间却被家犬所伤,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家犬伤人案,家犬的主人王亮被判赔偿受害人9783.33元。

  张健是一名来自河南的小伙,来新疆打工已两年多了,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正好没事,于是便决定去幸福街找老乡,可来到幸福街就被一条条的小道给弄蒙了,正好看见路旁有一住户决定问问。这住户的铁皮大门上有一约20厘米×20厘米的小洞,于是张健就将头伸向门洞准备问路,忽然住户王亮家饲养的狗一跃而起将刚伸进门洞的张健左上唇咬伤。因伤情较严重,沙雅县人民医院无法医治,即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行“左上唇唇皮瓣移植术”手术。

  在法庭调查中犬主人王亮认为,张健被其饲养的狗咬伤,是因当时自己家中没人,院门从内锁着,狗栓在院门内旁,张健从院门门洞探头往里看时被狗咬伤,属受害人过错,犬主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张健到王亮家问路,被王亮饲养的栓在院门内旁的土狗跳起咬伤左上唇情况属实,张健在问路过程中并无过错,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王亮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王亮被判赔偿张健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8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张健的行为属正常行为,且王亮也无证据证实张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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