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25%

  发布时间:2014/11/10 10:16:34 点击数:
导读:宣城新闻网讯施工修路时未在岔路口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他人驾车经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了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宣城新闻网讯施工修路时未在岔路口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他人驾车经过…

宣城新闻网讯 施工修路时未在岔路口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他人驾车经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了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

宣城新闻网讯 施工修路时未在岔路口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他人驾车经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了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45554.72元。

2014年4月14日4时48分,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某岔路口处路段时,由于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致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道路右侧。事故导致赵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赵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路段为一丁字形岔路口处路段,该路段系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尚未峻工,但路面是平整的。施工人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该岔路口路段处设置禁止通行、限速标志或其他能引起注意的标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事故的发生是因赵某驾车观察疏忽,操作不当造成,赵某负此次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赵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同时,对于尚未峻工的事发路段,施工的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却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施工人对在建公路的维护、管理上存在暇疵。上述暇疵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经核算,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218.9元。结合赵某自身存在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25%的责任45554.72元,赵某自负75%的责任1366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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