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摔伤致死 雇主房东按过错担责

 来源:重庆五中院 荣昌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24 11:40:20 点击数:
导读:无资质组织村民建房施工,出事故致一死两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雇主和房东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即唐军赔偿9万余元,张成赔偿1.4万余元。2014年5月,家住荣昌县郊区的张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

无资质组织村民建房施工,出事故致一死两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雇主和房东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即唐军赔偿9万余元,张成赔偿1.4万余元。

    2014年5月,家住荣昌县郊区的张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经人介绍将全部劳务承包给了同村工头唐军。并口头约定,按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唐军并无相关资质,遂组织当地村民9人进场施工。

    2014年5月18日,施工人员朱福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支架上摔落,经荣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房东和雇主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现场施工人员均没有系安全绳或佩戴安全帽,周围也没有拉设防护网。

    一审法院认为,房主张成和包工头唐军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唐军与朱福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朱福作为唐军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唐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唐军,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朱福从事泥水工工作多年,明知存在危险继续施工,导致摔下受伤致死,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雇主唐军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唐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朱福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唐军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认为自己虽是组织者,但与死者朱福一样同工同酬,属于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现场施工和薪酬关系,加上唐军在当地派出所已经陈述其系朱福的雇主,所以一审认定其系朱福的雇主,应就朱福在提供劳务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恰当。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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