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 先行赔偿11万

作者:陈谢愈 来源:彭水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5/1/4 16:23:08 点击数:
导读:如今,抱着侥幸心理而不购买交强险的现象仍然存在,等到出事了才后悔莫及。家住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弹子村六组的村民黄某坤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黄某坤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为了节约保险费,心存侥幸,一直未为其中…

如今,抱着侥幸心理而不购买交强险的现象仍然存在,等到出事了才后悔莫及。家住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弹子村六组的村民黄某坤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黄某坤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为了节约保险费,心存侥幸,一直未为其中型货车购买任何保险。2014年2月3日19时,黄某坤驾驶其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彭某中驾驶的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彭某中在碰撞中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彭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中与黄某坤负事故同等责任。彭某中治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其面部伤残程度属九级,需后续治疗费1万元。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坤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黄某坤应先在交强险12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按双方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此,彭水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坤赔偿彭某中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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