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载人出事故 一死七伤酿惨剧

 来源:荣昌法院 发布时间:2015/1/5 16:34:42 点击数:
导读:近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货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13年11月20日04时,谢某驾驶其自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双河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处,谢某驾驶该车…

近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货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11月20日04时,谢某驾驶其自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双河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处,谢某驾驶该车驶出公路与公路左侧行道树相撞,造成驾驶员谢某受伤,搭乘人肖某、唐某、曾某、李某、蒋某、朱某受伤,搭乘人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李某、蒋某以及死者杨某的近亲属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驾驶其自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公路左侧行道树相撞造成搭乘人受伤及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谢某对其进行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交巡警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谢某承担全部责任,搭乘人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谢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客运车辆在车辆外观及车内座位上均存在明显差别,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搭乘人,应当能够分辨出前述两种类型车辆之间的差别。因此本院认为搭乘人在明知谢某驾驶的车辆系货车不宜载人的情况下搭乘该车受伤及死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认为搭乘人的损害后果由被告谢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谢某分别赔偿曾某40754.88元、李某23064元、蒋某2289.6元、杨某近亲属174928元。

此次事故以惨痛的教训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货车驾驶员不能只顾蝇头小利而不顾他人安危,违规载客;另一方面人们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图一时方便而搭乘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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