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为老板代驾 发生事故致老板死亡被判刑

作者:刘继雁 来源:三中院 发布时间:2015/3/11 10:02:09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三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90后大学生王某实习期为老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老板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1992年出生的王某系重庆某职业学院大四学生,2014年4月到李书某的公…

近日,重庆三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90后大学生王某实习期为老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老板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1992年出生的王某系重庆某职业学院大四学生,2014年4月到李书某的公司实习。因聪明勤快,做事机灵,王某深为老板器重,经常跟随老板身边,充当秘书和司机。2014年6月20日凌晨,尚在驾驶实习期的王某驾驶老板李书某的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李书某由武隆往南川方向行驶。当行至包茂高速公路进城方向白云隧道路段时,因王某操作不当和超速行驶,使其车辆右前部撞击低速行驶的挂车左后部,当场造成乘车人李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驾车操作不当及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挂车低速行驶增大事故的损害后果,挂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李书某不负责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后,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不服,上诉提出:驾车系职务行为,是受被害人李书某安排,并且李书某是王某的陪同教练;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有自首情节,系在校大学生,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驾车系职务行为,李书某是王某陪同教练;王某未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家庭困难并非是对其减轻处罚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己作了充分考量,故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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