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工伤之殇:专家呼吁立法简化程序将工伤赔偿纳入劳动争议范畴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5/6 10:15:01 点击数:
导读: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目的,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  刚刚过去的“五一”,是劳动者的节日。当你享受着“五一”小长假时,你可曾想到,全球每年有多少劳动者因从事…

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目的,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

  刚刚过去的“五一”,是劳动者的节日。当你享受着“五一”小长假时,你可曾想到,全球每年有多少劳动者因从事危险工作而身亡,还有多少人因生产程序不当而患病或受伤?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关注工伤群体,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劳动者自己。

  4月29日,临近“五一”国际劳动节,李志明被家人从河北家中送至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准备接受颅骨修复手术。

  3个多月前,45岁的李志明还是一名壮劳力、家里的顶梁柱,但一场飞来横祸却让他瞬间重伤致残。

  2014年,我国的就业人口为77253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每年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并非个例。2013年,全国认定(视同)工伤人数为118.3万人,比上年增加9000人;达到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为51.2万人,比上年略低。近3年来,每年有超过100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在寻求工伤待遇的道路上,李志明与家人却遭遇了难题。

  异乡打工受伤

  无劳动合同难享工伤待遇

  今年1月7日,江西省一处隧道施工工地上,李志明正在安装灯泡,脚下踩着一个约6米高的铁架子,突然,一辆摩托车“飞驰”过来,撞倒了铁架子,李志明直接坠落在地上。

  李志明的妻子李秀华这样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他受伤的经过。

  经当地医院急救,李志明保住了性命,但颅脑受伤。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志明为重伤二级。

  在李志明住院期间,包工头拿出部分医疗费用之后,多次劝他出院。包工头还表示,如果不出院,医疗费自己想办法。

  在江西举目无亲,人生地不熟,2月10日,病情未愈的李志明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就离开了医院。在家人协助下,李志明回到河北老家休养。

  离开医院后,李志明不知道自己的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他的手里只有包工头的手机号码。

  李秀华说,在家休养时,李志明的情况很不好,全身疼痛难忍,尤其头疼得厉害,整宿睡不着觉,只能靠止痛药缓解。

  3月4日,李秀华带着李志明到北京一家医院复查,医生告知需要二次颅骨修复手术,医疗费用为四五万元,这还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手术越早越好”,避免留下后遗症,影响终生。

  这对李秀华来说,不啻是一个“晴天霹雳”。李志明受伤后,家里已经陷入困境,没有收入来源,父母年纪大了需要照顾,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需要抚养。

  李秀华再次联系包工头,对方要求李志明必须回江西做手术,否则不支付在北京的医疗费。但李志明全身多处骨折,腰也有伤,不适宜长途奔波。李志明也表示“死也要死在家乡的土地上”。

  进退两难时,李秀华找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研究员叶明欣接待了他。

  听完李秀华的叙述后,叶明欣认为,李志明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叶明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问题是李志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除了找包工头之外,不知道用人单位是哪个公司,“证明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李志明的遭遇并非个例。北京义联此前对工伤劳动者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7成多调查对象表示,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国家统计局4月29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也显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例只有38%。

  劳动关系证明难

  工伤认定遭遇“拦路虎”

  根据李秀华提供的有限信息,叶明欣经过网上搜索比对找到了建设单位,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文件找到了施工单位是江西省一家公司,从企业工商登记网站上查到这家江西公司的详细信息,交给了李秀华。

  李秀华赶赴江西,找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初步调查得知,江西这家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并向李秀华出示了一份两家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还告诉李秀华,承包工程的公司在北京,可以直接在北京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李秀华找到北京这家建筑公司时,对方表示,希望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叶明欣对此结果并不意外。“李志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是一个问题。如果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就要申请劳动仲裁,后面还有法院一审、二审”。

  叶明欣表示,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证据难以获取等问题,许多工伤工人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之外。决定走法律途径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一不得不提起证明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

  4月24日,北京义联召开工伤处理困局及立法完善研讨会,叶明欣在研讨会上报告了我国工伤处理法律制度的十大弊端,排在第一位的即是“劳动关系证明难”。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黄龙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工伤认定时,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黄龙指出,根据该规定,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则工伤认定部门可能会驳回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则不得不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内容和程序上保护范围过窄也是一个弊端。叶明欣表示,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过窄,工伤认定的申报时间期限过短,同时对于“过劳死”、“过劳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工伤职工无法得到救济,或者需要经过艰难的法律程序才能获得赔偿。

  其他弊端还包括:对用人单位恶意推诿医疗义务和赔偿责任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仍未落地等等。

  黄龙对此表示赞同。“很多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目的,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导致工伤职工千辛万苦拿到确认工伤赔偿数额的法律文书后,无法兑现。很多职工拖不起,往往选择放弃工伤赔偿请求或者接受不公平的调解”。

  工伤认定程序繁琐

  用人单位有设置障碍之嫌

  根据北京义联此前的调研,我国目前的工伤法律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最多可以达到10项法律程序。采用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的工伤劳动者,平均经历了2.45年才获得赔偿。

  研讨会上,叶明欣报告的我国工伤处理法律制度十大弊端中,“工伤法律程序繁琐,被用人单位滥用”也引起与会专家的热议。

  黄龙说,仅工伤认定就程序繁琐。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依据,但这个依据的认定可能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等程序。

  北京义联此前曾承办了一起典型案例。

  2007年6月,在北京打拼的“白领”孙小丹下班回家,在路上被一辆飞驰而过的机动车撞倒,导致重型颅脑损伤。

  此后,孙小丹就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先后经历了几乎全部工伤法律程序: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仲裁、民事一审、二审。

  对此,叶明欣建议,应该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将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的多个程序合并,简化至一个行政程序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在研讨会上赞同简化工伤赔偿程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并认定劳动关系。“本来工伤就是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一并调查劳动关系即可,为何另要去劳动仲裁”?

  黄龙表示,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是导致工伤赔偿程序复杂的关键所在。而设置这一程序的前提是把工伤认定当作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对其实施的救济途径必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因而,工伤赔偿程序复杂、繁琐也就是必然的结果。

  黄龙认为,设计工伤赔偿程序要秉承社会法的理念,即旨在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在工伤案件中,职工处于困境之中,需要简化程序,及时、便捷和高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黄龙建议,当前,可以制定《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缓解工伤赔偿程序复杂的突出问题。比如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有关部门整合职能,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等多个程序合并,简化为一个程序,作出一个具体的工伤处理决定。

  黄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制定工伤保险法,将工伤赔偿争议从行政法律关系中分离出来,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强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效力,打造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程序的2.0版本。

  具体制度设计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处理。如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就工伤赔偿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有认定工伤和裁决工伤待遇的权力,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仅作为证据。这就整合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程序,砍掉了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叶明欣说,快捷、统一的行政程序,有效减少了职工的诉累,加强了对各环节的司法监督,也节约了政府和社会成本。

  经过多日奔波联系医院,4月29日,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听说李志明的遭遇后,非常同情,临时安排了床位实施手术。

  叶明欣表示,李志明接受手术之后,北京义联将帮助他们启动法律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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