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车造成交通事故,妻子要连带赔偿?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6/12/14 14:03:09 点击数:
导读:读者小杨来信问:丈夫几个月前开小货车给肇庆合作的能源开发公司装运消防器材,倒车时,因忽视瞭望,把在车后侧面10多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及多处损伤,法院判决我们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


   读者小杨来信问:丈夫几个月前开小货车给肇庆合作的能源开发公司装运消防器材,倒车时,因忽视瞭望,把在车后侧面10多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及多处损伤,法院判决我们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我想问一下货车只登记在丈夫一个人名下,交通事故也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这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我连带赔偿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蕊伶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小货车只登记在读者小杨丈夫一人名下,但实际是读者小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经营收入也用于两人的家庭生活。因此,读者小杨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需要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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