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需谨慎 肇事要担责

作者:杨焕化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19 12:07:32 点击数:
导读:张某将一辆没牌照、没保险的摩托车借给无摩托准驾资质的沈某某驾驶。行使过程中沈某某将原告张某某撞伤,致张某某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事发后,肇事方沈某某拒绝赔偿,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并根…
张某将一辆没牌照、没保险的摩托车借给无摩托准驾资质的沈某某驾驶。行使过程中沈某某将原告张某某撞伤,致张某某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事发后,肇事方沈某某拒绝赔偿,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并根据责任大小作出判决,判决车主张某承担30%的责任,肇事者沈某某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3月28日,沈某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409线行驶,遇同向行走的原告张某某,由于避让不当,将张某某刮撞后致其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住院,产生医药费28580.00元。2016年4月16日,酉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督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事故车辆系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张某未依法投保,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张某和沈某某连带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允许没有摩托车驾驶资质的沈某某驾驶本案未投保的摩托车,张某本身具有过错,应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酌情划分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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