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个样 金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金华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23 9:16:04 点击数:
导读: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记者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12月7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及中院各部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这也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又一项调整的配套政策。 …


     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 
记者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12月7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及中院各部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这也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又一项调整的配套政策。

  据介绍,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且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适用对象为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居民。同时,受害人为外地人员而侵权行为发生在金华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也和户籍登记在金华居民一样享受该配套政策。

  我市法院在审理中,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我市法院这项规定,取消了以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以及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不同标准的区别,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标签: 农村;城镇;统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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