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乘邻居车回家遇车祸 如东人社部门认定伤者属工伤

 来源:南通网 发布时间:2018/6/11 14:29:07 点击数:
导读:下班之后,搭乘邻居的车回家途中,却遭遇了车祸,这能算是工伤吗?近日,记者从如东县人社局了解到,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伤者属于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2017年6月,管某通过招工进入如东县某棉织厂从事挡车…

下班之后,搭乘邻居的车回家途中,却遭遇了车祸,这能算是工伤吗?近日,记者从如东县人社局了解到,当地人社部门作出认定:伤者属于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76月,管某通过招工进入如东县某棉织厂从事挡车工作,未签合同,未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年11月中旬,管某下班后刚出厂门,正好看见邻居胡某开着摩托车从门前路过,便搭车回家。谁知途中发生车祸,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

管某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企业表示,管某虽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但摩托车驾驶员负全责,管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无奈之下,管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部门派人调查取证后作出决定:管某属工伤,厂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当地人社部门表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管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 其次,邻居胡某虽负全责,但并不等于管某也负责任,且交警部门未认定管某要负责任。

“她下班后,顺搭邻居便车回家,这属人之常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办案人员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管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胡某对乘车人管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管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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