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

 来源:南通网 发布时间:2018/6/11 14:29:58 点击数:
导读:市区一娱乐会所的陪酒女吴某应顾客要求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认为吴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未果后,家属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近日,港闸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

市区一娱乐会所的陪酒女吴某应顾客要求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认为吴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未果后,家属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近日,港闸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吴某出生于1994年,从2016年开始在南通某娱乐会所从事陪酒、唱歌、玩骰子等公关活动。去年329日凌晨,吴某所在包厢的顾客消费完毕后邀请吴某一同外出吃夜宵,双方行至某酒店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因认为吴某系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吴某家属向该会所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又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过调查,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与娱乐会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吴某家属不服该决定,于201711月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吴某家属认为,娱乐会所为吴某发放了具有识别功能的手环,并提供了专用工作衣柜,吴某通过在该会所从事公关活动获取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在当天工作结束后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吴某是以营利为目的到娱乐会所从事陪酒、玩骰子等公关活动,并通过客户给予的小费获得报酬,其性质属于有偿陪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禁止提供或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规定,而且与社会精神文明发展背道而驰,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故吴某与娱乐会所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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