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法院宣判首例严重超载型危险驾驶案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9/6 14:04:50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沙坪坝法院首次作出的该类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经改装座位,牌照为甘A3****号的金杯小型客车,在重庆北站非法揽客17人后沿内环向成渝高速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当车在西环立交往中梁山隧道拥堵路段缓行时,车上一名乘客突然将头伸出车窗,向执勤的民警呼喊车辆超载,随即民警查获了该车辆。经查,该车额定乘员为6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共载客18人(含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00%,其行为侵害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综合考虑到在高速道路上超载驾驶的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情况,沙坪坝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杜绝超员超载,否则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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