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朋友接亲 无证驾驶酿大祸

作者:刘双宏 来源:彭水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4 16:10:04 点击数:
导读: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朋友关系,谢某某婚礼结束后,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喻某某,要求喻某某开车送谢某某去“走人户”后开回彭水县城还车。喻某某驾…

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朋友关系,谢某某婚礼结束后,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喻某某,要求喻某某开车送谢某某去“走人户”后开回彭水县城还车。喻某某驾车送谢某某“走人户”后在回彭水县城的途中与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受伤及摩托车上乘客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彭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及死者陈某某无责任,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喻某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彭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喻某某无偿为谢某某提供帮助,并根据其要求驾驶车辆,二人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被告喻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负赔偿责任。然而被告谢某某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又是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原告剩余的损失合计47万余元由被告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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