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进步空间

作者:王琳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5/1/7 15:35:49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第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备受关注。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第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备受关注。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也是在25日,另一起无罪个案的当事人念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人民币1500多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一样,具有立法效力。但最高法院也明确,发布这一个案,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依此,念斌千万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很有可能落空。

  不少媒体均将朱红蔚案贴上了“首例精神损失国家赔偿”的标签,这应该是个误读。在最高法院的官方解读中,该案实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

  其实早在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在著名的“张氏叔侄冤案”中作出过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的决定。在此之前,也不乏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个案,但多数被限定在30万元以内。

  一个简单的立法脉络在于: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虽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但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修订,弥补了这一缺陷。今年7月,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来看,我国采纳的还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从公权力的视角,固然可以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定,应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视角,却更应注重缓和或化解他们的精神痛苦,抚慰因国家暴力机器对其作用所带来的精神损害。

  13年前,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具体规定。10余年来,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讼已是司空见惯。《国家赔偿法》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之后,相关个案并不多见,零星个案赔偿数额也少得可怜。这在事实上弱化了国家赔偿制度在建制之初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救济功能。

  纵向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是一种进步。横向看,与法治发达国家比,与民众的期待比,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差距。期待能在最高法院公布的下一批涉及国家赔偿指导案例中,能看到精神损害赔偿又前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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