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绍兴县报(杭州) 发布时间:2017/2/6 16:37:52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好心帮忙致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案情回放】2014年10月16日上午8时左右,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周某因为要为其父做100岁的“阴寿”,需要去新甸村外甥翁某家借毛竹用来搭棚,毛竹放在翁某家一楼的平台…

(原标题:好心帮忙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16日上午8时左右,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周某因为要为其父做100岁的“阴寿”,需要去新甸村外甥翁某家借毛竹用来搭棚,毛竹放在翁某家一楼的平台上面,翁某的妻子李某为帮忙拿毛竹,爬上一楼平台,在从上往下传递毛竹的过程中不慎坠地,经抢救后,颈部以下不能动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2016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帮忙解决此事。调解员接到申请后,邀请凤仪村和新甸村的调解主任一同参与。

    调解员经过仔细计算,一年多时间的医药费共计花费13万余元,包括一级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抚养费(李某有一子16岁,一女9岁)等共计100余万元。但双方就责任认定均保持了沉默。

【调解结果】

    针对双方当事人特殊的关系,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同时考虑到周某家庭条件困难,由周某一次性赔偿翁某20万元,该20万元分三年付清,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5万元(周某已付3万元),均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前付清。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周某作为儿子为父亲做“阴寿”去翁某家借毛竹这件事没有错,其次,李某作为主人帮忙拿毛竹也没有错,双方在行为上均无过错,但考虑到事件是由周某引起,而李某作为成年人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爬高)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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